交通执法者应大力宣传“双让”“双优先”原则

作者:翟俊海2011-06-2022:14:22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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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照交通安全法第44条和第47条规定以及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确定了以下2条重要交通原则:一:机动车应当让行人优先通过;二、转弯的车辆包括右转弯的车辆应当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过。这两条原则我们可以归纳为“双让、双优先”原则,即“机动车让行人优先通过”、“转弯的(包括右转弯的)让直行的优先通过”,这两条原则对于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两条原则,在大多数城市执行的并不好,执法的交警也没有很好的宣传和利用这两条原则进行执法。    在许多城市内交通堵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尤其是上下班期间。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右转弯车辆与直行行人经常“僵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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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交通安全法第44条和第47条规定以及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确定了以下2条重要交通原则:一:机动车应当让行人优先通过;二、转弯的车辆包括右转弯的车辆应当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过。这两条原则我们可以归纳为“双让、双优先”原则,即“机动车让行人优先通过”、“转弯的(包括右转弯的)让直行的优先通过”,这两条原则对于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两条原则,在大多数城市执行的并不好,执法的交警也没有很好的宣传和利用这两条原则进行执法。

   在许多城市内交通堵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尤其是上下班期间。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右转弯车辆与直行行人经常“僵持”,“我不过,你也别想过”,行人经常与右转车辆发生“暗斗”,这种状况加剧了城市交通堵的现状,这固然与道路通行能力有关,但拓宽道路并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加强车辆与行人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也是必要的。但由于普通人一般很少有时间去学法,所以交通管理部门可利用尽量多的时间和空间去宣传法律法律,值得指出的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中虽然对这两条有明确规定。但车辆违反此规定的却没有处罚的规定(当然,交通事故中,这是认定责任大小的依据),所以人们也并不太在意这一条款,以致于机车辆对此规定毫不理会,而其中很大部分驾驶员并不了解有此规定,他们认为右转没有限制,即使与行人抢道也不违法。针对以上情况,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路口,尤其在车辆右转弯处设置一些交通标识牌,贴上标语“行人直行优先,右转车辆让行”,或”行人优先通行,转弯车辆礼让“等类似标语,对车辆予以提示。

    另外,从道义上说,车辆通行速度快,占用了更多的交通资源,让一下行人,是理所应当的。而右转的车辆不受红绿灯限制,随时都可以通过,直行的行人则每次红绿灯给定的时间也不过数十秒,行人理应先行通过。

    有些地方法规中还会有更具体的规定,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第三十条规定:“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就要严肃认真的执行。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培养行人的交通规则意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只有人们形成了良好的规则意识才能保证良好的交通秩序,同时也可以减轻交警的劳动强度。

本文作者:翟俊海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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