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血站的各种经费花得很多,血液采集,血液袋,检测,保存,发放成本很高,血费报销比例也是越来越大,人员工资也在跟随CPI在涨,而目前全血各地好多血站都是自己筹钱,政府不给拨款,或拨得很少,血站要维持就必须把成本摊给用血者,血费报销部分最终也要摊到没献过血的用血者身上,血液有偿使用是不可避免的,同时,有偿使用是有条件的,只对未献过血的人有偿,献过血的人不但要免费,而且还要把血液的采集,储存,检测,材料等成本全部赔本用上。现在的所谓的无偿献血、“有偿用血”的国家政策是为了鼓厉大家都来献血。如果不对没献过血的人收一部分费用,对献过血的人则又是不公平的。这可以说也是在用经济手段“逼”那些没献过血的人献血。而这些收费血站收的也并不高,只是各种血液成本的集合,国家对血站不收税,也绝不是营利性工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偿用血”。 网上有些信息一直都在大谈特谈对无偿献血,却“有偿用血”,其实是有些没献过血的网友对无偿献血工作的一种误解,他们又不愿意献血还不想“有偿用血”。当然,有些网友可能是在没深入了解无偿献血政策的情况下的一种围观。但无论如何,国家在无偿献血方面的拨款确实是太少了,有的血站完全就是自收自收事业单位,现在经费都很困难,有人竟然还不负责任的散布消息说血站职工年薪多少多少万,在我们市属卫生系统,血站的工资是最低的,跟县里的基层教师差不多。有的小学老师还比我们高。 无偿献血是保证输血安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现在全国还没有实现100%临床用血来自于无偿献血,即使实现了,短时间内恐怕也取消不了用血收费的政策。如果一下取消,恐怕血源又会受到影响,因为有的献血的朋友们在奉献爱心的同时,也是在为自己和家人免费用血投了一份免费的“保险”,确保将来能够免费用血,这是一种正常的心态,比起哪些不愿献血,还想要用血不交成本费的发贴者,要高尚百倍。 最后,祝愿天下所有的献血者和未献血的朋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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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二人获死缓续:法官称民意干预司法伤法治。那么请问,都说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如果司法不考虑人民意志还算什么法?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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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煤炭和人类灭亡时间

作者: 翟俊海 2011-06-27 17:37:10 发表于:博客中国

分类: 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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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在大量烧汽油和煤,大自然把它以固体形式藏在了地下,我们却挖出来,再烧成炭,进入空气,地下的煤和石油烧得差不多时,我相信,地球上的空气里已没有供人类生存的空气了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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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通安全法第44条和第47条规定以及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确定了以下2条重要交通原则:一:机动车应当让行人优先通过;二、转弯的车辆包括右转弯的车辆应当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过。这两条原则我们可以归纳为“双让、双优先”原则,即“机动车让行人优先通过”、“转弯的(包括右转弯的)让直行的优先通过”,这两条原则对于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两条原则,在大多数城市执行的并不好,执法的交警也没有很好的宣传和利用这两条原则进行执法。    在许多城市内交通堵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尤其是上下班期间。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右转弯车辆与直行行人经常“僵持”,“我不过,你也别想过”,行人经常与右转车辆发生“暗斗”,这种状况加剧了城市交通堵的现状,这固然与道路通行能力有关,但拓宽道路并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加强车辆与行人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也是必要的。但由于普通人一般很少有时间去学法,所以交通管理部门可利用尽量多的时间和空间去宣传法律法律,值得指出的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中虽然对这两条有明确规定。但车辆违反此规定的却没有处罚的规定(当然,交通事故中,这是认定责任大小的依据),所以人们也并不太在意这一条款,以致于机车辆对此规定毫不理会,而其中很大部分驾驶员并不了解有此规定,他们认为右转没有限制,即使与行人抢道也不违法。针对以上情况,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路口,尤其在车辆右转弯处设置一些交通标识牌,贴上标语“行人直行优先,右转车辆让行”,或”行人优先通行,转弯车辆礼让“等类似标语,对车辆予以提示。     另外,从道义上说,车辆通行速度快,占用了更多的交通资源,让一下行人,是理所应当的。而右转的车辆不受红绿灯限制,随时都可以通过,直行的行人则每次红绿灯给定的时间也不过数十秒,行人理应先行通过。     有些地方法规中还会有更具体的规定,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第三十条规定:“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就要严肃认真的执行。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培养行人的交通规则意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只有人们形成了良好的规则意识才能保证良好的交通秩序,同时也可以减轻交警的劳动强度。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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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政策之变:中国应开展人口压力测试

作者: 翟俊海 2011-05-16 10:17:05 发表于:博客中国

分类: 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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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底公布的六普数据发现,中国实际生育率已经相当低,远低于此前官方估计,而老龄化程度则比预想的更为严重。同时,伴随计划生育而来的男女出生性别比依然居高不下。人口学者指出,面对新的人口形势,应及时考虑调整现行生育政策。   六普显示,截至2010年11月1日,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3.4亿人。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社会学系教授郭志刚指出,这个最新的数字,实际上说明,目前中国生育率不是一般的低,而是非常低。它不可能是人口主管部门坚称的1.8,而是显著更低,甚至低于1.5。 若干年后中国现代的人口政策会产生哪些积极后果和消极影响,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我国必须进行一个测试,进行一次"演习",即要防止人口的过快增生,又能要防止出现人口的过快老龄化,对中国经济产生无法估量并难以短时间纠正的后果!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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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性的心声:三八妇女节应改为 三八女性节 三八妇女节里已婚女性往往比较高兴,他们乐意接受,但妇女之称似乎隐含了只有已婚妇女才能过的意思,这就排除了许许多多的未婚女性,让她们对这一节日持有自然而然的排斥心理。过吧,不甘心被称为“妇女”,不过吧,又想偿一下被放假被呵护的感觉,由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将三八妇女节之名称改为三八女性节,让天下所有的女怀都乐意畅享这一节日盛宴!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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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什么?

作者: 翟俊海 2010-11-12 13:43:57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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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不在于你住的房子值多少钱,而在于住得有多舒服;幸福不在于你能挣多少钱,而在于这些钱能买多少东西;幸福不在于你是否生活在大城市,而在于是否过得快乐;幸福不在于你有多少老婆和情人,而在于当你走入人生低谷时,她是否还愿意陪你走下去!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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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乙肝患者权利与社会卫生安全问题: 维护乙肝患者权益是一项重要工作,但维护大众健康,防治疾病传播也是更多人的权利,更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我们不应该歧视乙肝患者,但并不是应该完全相同的对待乙肝患者和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时检测出仅是携带者的,入学应不受影响,在大部分行业是可以的大开就业之门的。但乙肝毕竟是传染的,通过血液传播并不是一定会通过输血传播,通过身体表面破口也可以传播,通过性也可以传播,互用剃须刀也可能传播,谈恋爱、结婚以及对子孙后代都有重要影响,我们不应该歧视乙肝患者,但谁带丙肝病毒,我们也是要有知情权的,否则保护了乙肝患者的权利,却损害了其他人权利和公众的权利,中国人做事万事讲究个度,知道“过犹不及”,如现在赶脆取消了乙肝检测,就意味着,乙肝携带者从此再无人知晓,乙肝病毒成为“地下工作者”,对于从事饮食(比如,面点师,如果乙肝患者手有破口却仍在工作,可能把病毒带入食物中)、服务等工作的的人来说,成让他们成为不定时炸弹,说不定谁有一天会成为受害者,却到死也不知道侵害人是谁,这种后果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婚前、生育前,如果不知道对方是否是乙肝携带者,就意味着从一个病人变成两个病人或多个病人,生育后代时也忽视进行乙肝接种,这会让乙肝成为中国的灾难!对于特定行业来说(如医院、血站)如果让携带者从事相关工作,就可能成为社会的危害者,手术过程中和生产血液的过程中都会形成重大的隐患。学龄前儿童不懂得自我保护,更容易造成伤害,如两个儿童在一起玩时,都同时破了伤口,一个有乙肝一个没有乙肝,两个小孩一接触双手就有可能让乙肝传播,所以我们在保护乙肝患者和携带者权利的同时,也不要忘了保护更多人的权利,更不要忘了控制疫情的重要性,不是说控制不住了就不控制了。非洲有的国家艾滋病患者率达到30%以上,艾滋病也是通过这些途径传播的,难道说就不检测了,任由艾滋病毒“成为地下工作者”吗,这种危害是显尔易见的。现在呼吁保证乙肝患者和携带者权利的呼声很高,那是因为中国患者和携带者太多,而不是因为乙肝真的危害很小、传染性很小,我们应认清民意的本质,还有更多的人没有呼吁,是因为这些更多的人不是乙肝携带者,还没有危及这些人的健康,一旦出现这种危害,卫生行政部门更将会成为众失之的。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乙肝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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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现在已经成为一些人引以为荣的事。一些大款和高官们甚至以比比谁包的“二奶”更高级、谁的“二奶”学历更高,文凭更有名为攀比对象;而同时,一小部分女大学生——这些被称为“精英”、“中华民族的未来”的女娃们也被这种低俗的道德水准宣染得不知廉耻了,丝毫不顾忌道德舆论的遣责,更不顾忌他人的家庭,公然与一些所谓的“成功人士”搞婚外恋,搞非法同居!甚至在一些城市新区出现“二奶小区”、“二奶城”!可悲的是,一些婚外情的受害人——他们的妻子,尤其担心家庭的破裂会导致一系后果,更有一些人怕遭受报复,而不敢公然揭发这种丑恶现象,最终选择了忍气吞声,倍受羞辱!这种现象的发展已严重影响到了中华民族的道德基石,有必要以国家最高法律给予严厉的处罚。在许多国家对于破坏婚姻道德的人都是要追究刑责的,我国的刑法也对此有所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可惜的是,实际执行中,把重婚罪主要界定为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的不理,鲜有当事人因单纯的包二奶而直接受到刑事处罚的。这在刑法设计时是因为考虑到婚姻是私人的事,国家不应予以过多的干涉。但在现阶段,我们明显的感觉到,这种事已不再仅仅是私人的事,它已破影响到了整个社会风气,破坏了中华民族的基本道德观念,甚至有许许多多的贪官也是从包二奶而开始道德沦丧的!道德是民族的灵魂,破坏了道德就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因此,在修订《刑法》时,已经有必要把“包二奶”现象写进刑法,并以公诉的案由,由国家予以干涉,维护中华民族的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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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新《刑法》应关注“包二奶”,应以公诉追究刑责! 包“二奶”现在已经成为一些人引以为荣的事。一些大款和高官们甚至以比比谁包的“二奶”更高级、谁的“二奶”学历更高,文凭更有名为攀比对象;而同时,一小部分女大学生——这些被称为“精英”、“中华民族的未来”的女娃们也被这种低俗的道德水准宣染得不知廉耻了,丝毫不顾忌道德舆论的遣责,更不顾忌他人的家庭,公然与一些所谓的“成功人士”搞婚外恋,搞非法同居!甚至在一些城市新区出现“二奶小区”、“二奶城”!可悲的是,一些婚外情的受害人——他们的妻子,尤其担心家庭的破裂会导致一系后果,更有一些人怕遭受报复,而不敢公然揭发这种丑恶现象,最终选择了忍气吞声,倍受羞辱!这种现象的发展已严重影响到了中华民族的道德基石,有必要以国家最高法律给予严厉的处罚。在许多国家对于破坏婚姻道德的人都是要追究刑责的,我国的刑法也对此有所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可惜的是,实际执行中,把重婚罪主要界定为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的不理,鲜有当事人因单纯的包二奶而直接受到刑事处罚的。这在刑法设计时是因为考虑到婚姻是私人的事,国家不应予以过多的干涉。但在现阶段,我们明显的感觉到,这种事已不再仅仅是私人的事,它已破影响到了整个社会风气,破坏了中华民族的基本道德观念,甚至有许许多多的贪官也是从包二奶而开始道德沦丧的!道德是民族的灵魂,破坏了道德就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因此,在修订《刑法》时,已经有必要把“包二奶”现象写进刑法,并以公诉的案由,由国家予以干涉,维护中华民族的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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